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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 2016-10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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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告
電子工程系全體同學:
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建設優良的系風學風,維護系部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,保障學
生身心健康,促進學生德、智、體全面發展,培養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
,根據鄭州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《學生手冊》學生違紀處分細則(修訂)第十七條,對無故曠課者,
按下列情況處理:
(一)曠課10節一下,給予通報批評。
(二)曠課10節到19節的,給予警告處分。
(三)曠課20到29節的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(四)曠課30到39節的,給予記過處分。
(五)曠課40到49節的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(六)通過教育和給予以上處分仍不改的,曠課50節以上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(七)違反學生請假制度,擅自離校兩天以上者,給予警告處分,離校時間每增加兩天,加重一
級處分;直至留校察看處分(離校天數以連續天數計算,實習、畢業設計期間擅自離校,每天按曠課八
節計算)。
(八)新學期一周內未經請假不報道入學的,給予警告處分;兩周未經請假不報道入學的,給予
留校察看處分或勸其退學處分。
電子工程系
2016年10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