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系工程系關于課程考核成績的補充規定
審核:
來源:
作者:
時間: 2017-11-10
點擊: 2847次
為進一步加強“三風建設”,穩定教學秩序,嚴肅考風考紀,對無故曠課學生的考核成績做如下規定:
1、無故曠課節數超過該課程總節數1/5的,該課程的考核成績為不及格,但可以參加該課程的補考,學生檔案內成績單記錄為“補考成績”。
2、 無故曠課節數超過該課程總節數1/3的,取消該課程的考試資格,且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,學生檔案內成績單記錄為“不合格”。
3、成績單內有兩門(含兩門)以上記錄為“不合格”的,不予發放畢業證。
電子工程系
2017.11.9